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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-14 13: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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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一公司称“员工私自不加班”:给予记大过一次,罚款100元!当地劳动部门回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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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鲶历二千零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(冬)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9月5日,一网友在社交平台晒出一则通告并表示,“不加班就罚钱,这是哪门子道理?”相关图片显示,广东东莞一公司发布通告称:员工房某某晚上未经主管同意,私自不加班,多次沟通仍拒不配合,给予记大过一次,罚款100元。若再次出现类似违规行为,将从严处理,直至解除劳动关系。

  9月8日,发布处罚通告的公司向记者表示,该员工所在岗位每天10个小时上班时间是固定的,但他在8月23日、27日没上满规定时间,对其进行了处罚。对此,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,该公司对“私自不加班”员工罚款,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。

  有网友发帖称,东莞一公司发布通告称员工私自不加班罚款100元。网帖截图


东莞一公司称“员工私自不加班”:给予记大过一次,罚款100元!当地劳动部门回应
东莞一公司称“员工私自不加班”:给予记大过一次,罚款100元!当地劳动部门回应
  该公司的处罚是否合理?8日上午,记者致电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该局法制科一工作人员表示,“罚款是不行的。罚款肯定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。关于‘记大过’是否合理,还需要看他们(公司)具体个人规章制度是怎么规定的,还要看这个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符合制定流程。”

  对此,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,根据劳动法41条规定,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。

  同时,劳动法第43条明确,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改正,并可处罚款。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企业强制加班的行为,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企业违法加班,并要求撤销处罚决定。

  另外,劳动合同法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,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。该公司以不加班为由对员工进行罚款,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,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根据劳动法第九十条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,劳动行政部门会给予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,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,处以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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